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是指违背食物处理法规,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行为。
在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犯罪案子中,片面成心的“明知”包含知道和应当知道。
三是行为人根据其常识经历是否知道掺入食物的物质或许是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是否知道食物中或许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
“明知”,应当归纳行为人的认知才能、食物安全质量、进货或许出售的途径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确定。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明知”,但存在相反依据并经查验事实的在外:
(一)长时间从事相关食物、食用农产品出产、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职业,不依法实行保证食物安全责任的;
(二)没有合法有用的购货凭据,且不能供给或许拒不供给出售的相关食物来历的;
(五)因施行损害食物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又施行同种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顾欢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具有深沉的法令功底,执业9年,拿手处理公司法务,商业商洽、合同胶葛、股权胶葛、工伤、交通事故、婚姻胶葛、医疗胶葛、刑事辩解等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