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出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农业生产用电合适运用的规模做了进一步清晰。
农业生产用电合适运用的规模,主要指各种农作物的栽培活动用电;林木培养和栽培用电及森林运营和管护用电;为了取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以及饲养场、饲养小区的畜禽等饲养污染防治设备运转的畜牧业用电,但不包含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饲养、捕捉,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饲养、捕捉活动的渔业用电,不包含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垂钓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的农业灌溉用电;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结、去籽、净化、分类、晾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农人专业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储藏以供给初级商场的用电和秸秆切开、破坏、成型等初加工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养和栽培、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以农、林、牧、渔产品为质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生果、坚果等食物加工用电不履行农业生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