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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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既包括精神方面的,也包括身体方面的,即人一出生, 就天然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能伤我们的“心”,也不能伤我们的“身”。人格权又细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最重要的包含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这两项都非 常好理解,人身自由权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例如,小张是三年级的小学生,小王是初中三年级的不良少年,每天放学,小王都搜走小张书包和口袋里的零食和零钱,小王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张的人身自由权。再如,在超市里顾客买完东西付钱后准 备走人,超市保安拦住顾客称其偷了东西,要搜身。毫无疑问,超市保安是没有权力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如果强行阻拦顾客离开,无疑也是对顾客人身自由的侵害。人格尊严权更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比如,上学的时候一些调皮的同学总喜欢给别 人起“外号”,如果被起“外号”的同学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社会评价降低,就可以主张起外号的同学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的概括和总结,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在保障大家权利方面, 一般人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跟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利益的类型也是不断增多的,但是法律不能频繁地修改,在大家感到自身的人格利益受到 侵害但是又找不到相对应的具体人格权时,则可以主张一般人格权以保护自身的人格利益。
何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呢?具体人格权种类包括哪些?具体人格权是相对于一般人格权来说的,是一般人格利益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最重要的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些具体人格权以及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这项权利非常好理解,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不被威胁和伤害的权利,任何人的行为只要产生了危及我们生命的情况,都是对我们生命权的侵害。在我们享有的各种具体人格权中,生命权最重要,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生命终止, 自然人一切其他人格权利均丧失殆尽。因此,《民法典》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首要目的,一旦生命遭受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性权利则受到侵犯,就会受到民法的保护。
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及其身体和器官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及其器官的完整,还包括身体机能和器官可以正常运作;不仅包括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对健康权的侵害往往与身体权相伴随。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保护的方向不同,对身体的侵害主要指肉体上的侵害,造成机体或者器官无法正常运作。而健康权不仅是肉体上的还包括心理上的,虽然机体或者器官尚未丧失功能,但良好地运行发挥其功能,可能使身体达到更好的状态。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改变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和使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物化而使用。比如,你在影楼拍照,结果发现影楼未经你本人同意就将你的照片悬挂在影楼里供大家观赏,那么影楼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有权要求影楼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在生活中,如果有人散播些不实的消息损害了我们的声誉,导致别人对我们的评价降低,就构成对我们名誉权的侵害。
与名誉权类似,荣誉权也是对自然人个人积极的社会评价,只是这种评价是一定的组织作出的,并非个人作出。荣誉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这种权利的侵犯主要体现为对其获得的荣誉的公开的否定性评价,对其荣誉证书、 奖杯等证物的毁损。
隐私权即自然人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晓的信息的权利。任何对该类信息的获取都是非法的,都导致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大家都比较熟悉而且在意的,有些喜欢记日记,那么,若不想让别人明白自己日记 的内容,任何人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查看自己的日志,包括老师和父母。
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我国《民法通则》 《婚姻法》也一直将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规定下来,最新的《民法典》也沿用此规定。这项权利最好理解,在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特殊情况下,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登记结婚,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包括父母。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王某林与单某山原合伙做工程。2020年2月23日,王某林到单某山家中因工资结算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单某山用菜刀将王某林面部砍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林的身体损伤所致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林要求单某山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但是单某山拒绝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林诉至法院,要求单某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4130.5,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单某山赔偿王某林各项损失人民币7892.1元。
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林与单某山因琐事发生争吵,单某山任意殴打他人,致使王某林受伤, 损害了王某林的健康权。王某林治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当由单某山承担。 (王某林诉单某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详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0)皖122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
一方面,大家要充分认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具体内涵和重要意义,明白我们享有哪些权利,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只有知道权利,才能维护权利。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我们还需要把一些侵犯权利的行为和合法行为区分开, 如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在行为本身与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属于合法正当行为,不属于侵害犯罪分子隐私权或 名誉权。另一方面,我们既要有维权的意识,还要懂得维权的渠道,一旦真实的生活中自身的人格利益被侵犯了,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我们有权通过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在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利益,不能侵犯别人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比如,不要给他人起不文明不礼貌的外号,不能随便散布未经查证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这种行为, 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再如,不能随便偷看别人的日记、信件,这有可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不能随意殴打他人,这有可能侵害别人的健康权或身 体权。只有既懂得维护自身利益,又尊重他人利益,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 谐美好。
看到这个题目,许多人可能会有疑惑,法人、非法人组织又不是“人”, 哪来的人格权?的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说的,在前面介绍民事主体时,我们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法人、非法人组织并非有血有肉的人,许多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当然不享有,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法律上拟制的 “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同样有属于自身个人的人格利益。跟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大量客观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拟制人,也应 当保护其基本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主要 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名称权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姓名权”,企业法人、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名称权与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的名称权具有专属性,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商号则可以转让。
名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商誉。商誉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面的有张某敏怒砸不合格冰箱最终造就全球驰名的海尔品牌;负面的有“三鹿”公司因为三聚氰胺事件最终破产。可以说,商誉一 定程度是企业的生命线,决定着这家企业的兴衰成败。例如,小张经营一家淘宝店铺,销售新鲜水果,消费者小王从小张店铺里购买了一箱苹果,收到 货后不满意想退货,但是小张以新鲜水果不接受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于是小王虚构事实,在评价里给小张淘宝店差评,并评论说小张淘宝店卖给他的水果都是腐烂变质的,大大降低了小张淘宝店的好评率,造成小张淘宝店销量大减,小王的行为就侵犯了小张淘宝店的名誉权。
荣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 支配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与自然人的不完全相同, 其包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于其本身的人身属性。例如,小李和小赵都 经营家具店,小李的家具店多次荣获当地“十佳企业” “诚信商家”称号, 小赵的家具店则没有这些荣誉,那么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在哪一家家具店购物呢?相信大家的想法是一致的。对荣誉权的侵害,直接导致经济损失,而非精神损害。相应地在请求赔偿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1月,宁波某有限公司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其2013年度某市某开关经销商。2013年9月28日,宁波某有限公司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发出了处罚通知,予以罚款15000元并进行全国通 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多次提出异议。同时,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代理某学院搬迁扩建一期工程项目,授权期限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后因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宁波某有限公司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出的处罚通知, 停止了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授权,导致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 法展开项目相关工作。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称,为取得项目的供货权,投入了大量的前期费用。按照行业惯例,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获得最低预期利润为773606元。因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某有限公司无中生有恶意进行处罚,不但严重侵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誉权等合法权利,而且给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宁波某有限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为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赔偿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173306元及利息;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某报纸连续刊登3日经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宁波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担);宁波某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宁波某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供充足有力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明其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处罚具备正当性,因此,宁波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名誉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宁波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应当以合适的书面方式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除此之外,因为宁波某有限公司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合理的处罚,导致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和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合作,导致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利益受损,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利益受损部分,应当由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宁波某有限公司赔偿酌定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万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宁波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详见湖南省长沙市芙 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
在生活中,大家往往比较在意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了解不多,也缺乏认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有血有肉的人, 但是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样享有重要的人格利益,而这种人格利益,往往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经营企业或者作为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家企业的人格权。 以名誉权为例,一方面,企业名誉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要注重培养好的声誉,企业好的声誉是长年累月、日积月累形成的,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 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产生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声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要树立维权意识,对于经济活动遇到的他人采取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要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维权渠道包括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对方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样地,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值得同等尊重。我们在商事活动中,要尊重其他单位的人格权,不能在网络和现实中发布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利益的言论,否则,我们也要承担损害其他单位人格利益的法律责任。
谈到自然人的信息权,就得首选弄懂信息是什么?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中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主要指据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数据、文件、档案等资料,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家庭构成、职业情况、社会交往、网络交易数据等物理性数据,还包括自然人机体基因组成、生物学、遗传学密码等信息,任何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可以据此将该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归为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如果获得某个信息就会立马联想到某个人,那么,这条信息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例如在餐厅吃饭用信用 卡消费留下的签名,在售楼处看房留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网上购物填写的家庭住址等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那么何为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与个人生存、 发展密切相关的、带有个人印记、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决定权。即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例如,小张平时喜欢玩手机,他在安装一款游戏APP手机端时,该APP弹出一个选择项,询问是否同意APP进行定位、访问设备照片、访问手机通讯录等权限,如果小张点击同意,就 是允许APP搜集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果该APP未经小张同意就私自搜集相关 信息,该APP的运营主体就侵犯了小张的个人信息决定权。第二,信息保密权。即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这一点也好理解, 我们可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也有权要求其保密,如果其未经我们同 意将我们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或向特定人发布,即构成侵权。第三,信息查 询权。即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 利。对信息的控制与支配,必须首先了解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情况,特别是在此过程中信息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确与适时。信息查询权是重要的当事人权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第四,信息更正权。即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更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个人信息错误更正权, 即对于错误的个人信息本人有更正的权利。个人信息补充权,即对于遗漏或新发生的个人信息,本人有补充的权利。个人信息更新权是本人要求对于过时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新的权利。第五,信息封锁权。即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本人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暂时停止信息的处理与利用的权利。该项请求权是依照公平信息使用原则建构的。根据该原则,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之前,信息处理主体不可以将个人为某种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用在另一个目的上。第六,信息删除权。即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第七,信息报酬请求权。即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报酬请求权来源于“信息有价”的社会观念。特定的信息处理主体必须在对信息控制、处理与利用前后向本人提供一定的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某杰申请银行贷款时,被告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以下简称嘉祥支行)为他人贷款担保逾期未偿还,因而未通过贷款审批。 后王某杰调取个人征信记录显示:案外人姜某浩在嘉祥支行申请贷款15万元,该笔借款已逾期仍有部分未偿还,且王某杰作为担保人身份为姜某浩提供担保。事实是王某杰从未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也不认识姜某浩。王某327杰遂多次找到嘉祥支行要求其删除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及不良征信,但嘉祥支行至今未予以消除。并且因嘉祥支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给王某杰正常经济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王某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祥支行删除其在该银行的贷款担保人身份,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征信记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嘉祥支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嘉祥支行据以发布有关王某杰不良信用记录的保证合同中王某杰签名为虚假签名,嘉祥支行以王某杰违约为由发布涉及王某杰不良记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令嘉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删除王某杰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王某杰各项经济损失2500元。
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在本案中,嘉祥支行取得并利用王某杰的户籍、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没有合法的依据,在担保合同中伪造王某杰签名和指印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逾期,导致王某杰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降低。嘉祥支行利用优势地位滥用用户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某杰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名誉权纠纷案,详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
在了解了自然人和个人信息权是什么以及人格信息内容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是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这样, 我们才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侵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未经许可公开合法掌握的他人信息。这种侵权表现形式比较常见,比如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把自己掌握的客户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不法分子获利,以及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购房者信息泄露给装修公司等,都属于此类情形,均已经构成侵犯上述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以获利为目的私自买卖他人信息。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如在有些地方就出现过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将业务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出卖给装修公司的情况,目前我国对买卖他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犯 罪行为已经进行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采取非法手段窃取他人信息并侵犯权利人利益。此种侵权行为要求窃取的是权利人未予向其公开的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其侵权手段要求是非法的,如监听、监视、盗窃等。他人在闲谈中打探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否则,人们的正常社会生活会受到法的冲击。
自然人的身份权是自然人对于其特定关系而具有的身份或者地位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地位,应限于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派生的人身权利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身份权最大的特点是基于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产生,有关系则有权利,无关系则无权利。比如,小张和小王是夫妻,那么小张和小王对彼此均享有配偶权,配偶权因两人结婚而产生,因两人离婚而消灭。
1.配偶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行为,既具有法律属性,也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两性结合之后互为配偶。《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我国现行法律中已规定的配偶权的派生权利有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平等从业权、 生育权、扶养权、相互继承权。
2.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利。一般来说,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包括 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3. 亲属权。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除夫妻关系外,还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关系和兄弟与姐妹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就是亲属权。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监护关系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 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人身权等,这些权利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4. 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原告徐某某1与被告任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两女,因感情不和等诸多因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于2018年7月4日协议离婚。2018年10月2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大女儿徐某某2与徐某某1无亲生血缘关系,唐某某才是徐某某2的生物学父亲。徐某某1认为,任某某和唐某某严重侵犯了他的配偶权,导致徐某某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承担徐某某2的抚养义务,同时徐某某1的人格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任某某和唐某某返还其抚养孩子的费用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某和唐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徐某某1的配偶权,徐某某1要求任某某和唐某某返还抚养费于法有据,故判令任某某、 唐某某支付徐某某1抚养费7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因婚姻产生的配偶权受法律的保护,夫妻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任某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小孩,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家庭的和谐,应当对徐某某1承担侵权责任。而唐某某在任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任某某发生婚外性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侵犯了徐某某1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配偶权利, 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某某1因为抚养徐某某2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有权要求任某某和唐某某共同返还。(徐某某1诉任某某、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详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 渝011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
自然人的身份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自然人从出生就面临身份权的问题,但是,我们对身份权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了解。在日常生活中, 面对不同种类的身份权,我们该了解哪些权利内容呢?
配偶权。配偶权的内容也就是我们理解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一, 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比如,“找小三”“”的行为,就属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第二,平等从业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 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第三,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 响。第四,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即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第五,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 产的权利。
亲权。通常认为亲权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身上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身上照护权包括居所指定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与代理权、 抚养义务、赔偿义务;财产照护权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使用及收益权、处分权。
亲属权。亲属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亲属间一种有条件的赡养、 抚养、扶养关系,即亲属一方首先应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而另一方需要被赡养体现的是亲属间的相互帮助、体谅、互敬互爱的伦理道德精神。
监护权。监护权可以分为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以及民事行为的代理权。人身监护权与前述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财产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侵害,除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民事行为的代理 人权是指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参加各类演出活动,需要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合同的,都是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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