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其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未对员工做安全教育和培训,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某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接到某公司员工举报,该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李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结果李某在从事公司安排的机床作业中受伤,安监部门经过依法现场调查、核实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确定该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做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罚款二万元。
由上可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其法定义务。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其员工做如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知识主要是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安全技术知识、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培训,使员工对自己从事的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做了解。
这里首先确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障员工安全的前提。也就是说员工在从事安全生产作业时,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去做。譬如进入工地时需要带安全头盔。
员工应当对自己从事岗位而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部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掌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一定要有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就是让员工知悉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怎么样处理才能减少自己的风险。这一点很重要,许多事故发生时,由于自己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解决措施不了解而导致自己献出了生命。
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和培训内容是不一致的。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则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是: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命重于泰山,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既有利于保障员工自身的安全,更加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进行生产经营,保障单位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