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暴露出走过场、未制定培训计划、考核把关不严,甚至伪造培训记录、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明显问题。类似这些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一些安全技能和意识不足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南京某公司16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试卷笔迹一致,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嫌疑,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并对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发出调查通知书。
经调查,某公司2022年9月28日中标该工程,自10月进场后,对各级生产人员均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组织培训和考试,但其中有16名工人学历有限,不愿意自己考试,故由资料员吴某某代替作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另查明,当事人该种行为系首次被发现。经执法部门教育后,当事人于当日即组织16名工人完成职工三级教育考试,并已归档。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送达了《执法监督建议书》。
当事人伪造16名工人考试过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情形,可以依据该条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经教育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属于违反法律行为轻微且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安全事故),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送达了《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其加强法律和法规学习并严格落实有关要求,杜绝再次违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法律和法规、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和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方法,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为公司制作经营活动埋下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和内容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