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假造、变造或许租借、出借、转让风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风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别离按照《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五十一条:“假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出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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