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疫情当下,我们被“禁足”家中,出门购物次数随之减少,但也正因如此,网络消费更加“风靡”。谈及消费,便一定要提到这个与我们千千万消费者有关的节日——“3·15”消费者权益日。那么小伙伴们对这个一年一度的节日有什么想法呢?不妨一块儿来看看这份说明书,解锁更多的“3·15”使用方法。
国际: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IOCU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在世界: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14年,美国设立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1936年,全美的消费者联盟建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的人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我国: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正式成员。
案例一:2020年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群贩卖假冒口罩的不法分子。1月23日中午,执法人员对位于汤溪镇一口罩生产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正临时召集员工加班加点赶制口罩,现场一片狼藉,原料、成品随意堆放,车间内无任何清洁消毒设施,员工徒手在包装口罩,厂内无任何出厂检验设备,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条件,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的住所也不在当前地址,经营者没办法提供相应的代工协议、授权证明,现场标有“3M”标识的口罩2.5万余只,其中大部分待运往义务、武汉等地。目前口罩知名品牌的各大旗舰店几乎全部缺货,大多数朋友迫不得已,只能选择第三方店铺或小品牌,许多店铺的商品介绍很模糊,把“普通医用口罩”说成“医用外科口罩”,把“普通口罩”说成“KN95口罩”,药店脱销,网购遇阻,不法分子乘机贩卖“假口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2019年1月精河县居民李某报案称: 接到一个归属地是内蒙古的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需要为其退款,后让其加了对方的社交平台账号,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送收款二维码,称必须扫描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司认证,李某分三笔扫描支付合计2万余元,李某找淘宝客服询问此事时才发现被骗。
事例一: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做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二:2018年12月,大连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长兴市场某海鲜行将死螃蟹冒充活螃蟹进行销售。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海鲜行销售螃蟹时承诺螃蟹保证鲜活,却将部分死蟹混入活蟹中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监管局对该海鲜行办案单位做出罚款1.15万元,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事例三: 2015年11月,顾先生等消费者先后在B市某健身会所,分别预缴不同价格的会籍年费。至2016年10月初,会所突然关门停业。期间未退还预付卡余额。由于原经营场所已易主,顾先生等116名消费者于2016年10月初向B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表示“自己拿不出钱来(退款)”。B市消协自2017年7月起,分四次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后B市法院判令健身会所及其实际经营人向消费者退还剩余服务费。截至目前,116名投诉会员均拿到了法院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的人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各个大型购物商场或网站都有自己处理各种交易纠纷的客户服务部门。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网购时应当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并且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形式。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其实,每天都是“3·15”, 层出不穷的消费骗局会猝不及防地出现在你我身边。我们是新时代的大学生,并非侵权者眼中的“鱼肉”,我们要勇敢地同侵犯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当拿起保护权益的利器,积极运用维权的方法与途径,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防范遇假,拒绝侵权。
今天,小权权也举办了以“我的权益我做主”为主题的线上活动,活动二为作品征集,以下为活动二中较为优秀的作品展示(排名不分先后)。
最后,全心全意,权益为你,校园生活中的任何权益问题都可以进群留言反映给小权权哦,小权权竭诚为你服务。